最高法: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

2013年10月24日14:16  人民法院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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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七种情节从重处罚(一)】:1、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、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,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2、进入未成年人住所、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3、采取暴力、胁迫、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、猥亵儿童犯罪的。

  #高法新闻发布#【七种情节从重处罚(二)】4、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、农村留守儿童、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,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5、猥亵多名未成年人,或者多次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6、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、怀孕、感染性病等后果的;7、有强奸、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。

(编辑:SN06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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